交通安全话题
男子醉驾撞人拖行一公里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件起因:
2017年8月9日,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中酒后驾驶轿车行至玉州区沂山路某路口时,将行人刘某撞倒在地,随后又撞倒载有被害人钟某以及其2个女儿的摩托车,导致3人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吴惠中驾驶的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吴惠中驾驶的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
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惠忠故意杀人案(即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交/通/安/全/话/题
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吴惠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周围群众拍打车门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车下的伤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21年3月24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吴惠忠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交/通/安/全/话/题
法官提醒
这起酒驾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件,给广大驾驶员再次敲响了警钟,驾驶员应做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作赌注,要把“喝酒不开车”和“开车不喝酒”当成珍爱生命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约束。
安全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编观点
小编观点: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发生事故后逃逸更是加重罪责。如果本案吴惠忠撞人后及时停车并第一时间报警将伤者及时送医救治,那也不会造成毁了别人和自己家庭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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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平公安